加工自殺罪、受囑託或承諾殺人罪(刑法第 275 條第 1 項)

依刑法第 275 條規定,教唆他人自殺、幫助他人自殺, 或受他人囑託或承諾而殺害他人的行為,處 1 年以上 7 年下 有期徒刑。 所謂「教唆自殺」為他人原無自殺的意思,行為人勸 誘使他人起意自殺者;「幫助自殺」則是他人自行起意自殺 後,對他的自殺行為加以助力,以促成或便利自殺。

「受囑託或承諾而殺人」則與前兩者不同,本質上仍是 行為人有殺人的行為,只是因受到被害人囑託或同意,法律 上特別予以減輕處罰。實務曾有見解認為,因為這是攸關「生 命法益」的重大事項,所以就被害人是否有囑託行為人殺害自己的表示,應嚴格認定,且所謂「囑託」必須是被害人「直 接、主動、明確、真摯」的表示。

本條第 2 項規定未遂犯應處罰,也就是行為人著手實施 上述犯行後,無論自殺的他人或被殺的被害人是否死亡,都 應處罰。

第 3 項則規定行為人「謀為同死」而為上述犯行者, 可以免除其刑。 應注意的是,其實本條規定在立法目的與法理上都有值 得深入探討、省思的地方。既然法律不處罰自殺行為,但為 何會認為「教唆或幫助自殺行為」具有可非難性,而應該加 以處罰?又如果被害人可以自由處分、支配自己的生命,為 何還要處罰「受囑託而殺人」者?

對此,刑法研究者有許多 的解釋及討論,試圖說明本條立法的基礎。其中一種較普遍 的觀點為,立法者欲建立一個維護生命的普遍性規範秩序, 在此法秩序尊重生命權的要求下,生命不再單純為個人可以 自行處分、支配的利益,侵害自己生命的行為仍牴觸法規範 所宣示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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