緘默權

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2 款所規定被告「得保持緘默, 5 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是指被告在檢、警、調人 員或法官等司法人員問話時,有拒絕回答,保持沈默的權 利,也就是緘默權。所以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犯罪,法院 不可以只因為被告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就推定被告犯罪。 且司法人員問話前,必須事先告知被告可以主張緘默權;否 則,即使被告在該次問話中自白犯罪或說了不利自己的話, 也不能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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