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犯罪事實所憑的證據,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 接證據」亦應包含在內。可以直接證明我們想知道的某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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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待證事實)者,稱為「直接證據」;可以證明其他事情, 再運用常識或經驗來進行推理,以證明待證事實者,就是「間 接證據」。例如:如待證事實是「戶外有無下雨」這件事, 證人 A 說「看到外面下雨」,如果我們相信證人 A 說的,就 可以認定外面在下雨;證人 B 則說:「看到有人帶著雨傘進 到大廳,而且雨傘是濕的」,如果我們相信證人 B 說的,可 以經由推論認定外面在下雨。證人 A 的證詞即是直接證據, 證人 B 的證詞是間接證據。 必須注意的是,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區別,是基於證 據內容可否直接證明待證事實存否,而不是根據證據的可信 度高低。換言之,就「證據是否可信」的判斷,與該證據屬 於直接或間接證據無關,直接證據並不一定比間接證據有較 高的證明力。以上面的例子來說,證人 A 雖說外面有下雨, 但如果我們結合其他事證判斷,認為證人 A 沒有說實話,也 可能認定外面未下雨;反之,如果結合其他事證判斷後,認 為證人 B 所說是實話,則可經由推論認定外面有下雨。 法院審理刑事案件進行事實認定時,通常都必須綜合整 體呈現的各種證據(包含「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運 用一般人的常識及生活經驗進行推理,以作成最終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