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罪(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2 項 )

喝酒後已經不能安全開車,卻仍開車上路,就是通稱的 「酒駕」。每個人體質不同、酒量有異,有些人一杯就倒、有些人卻千杯不醉,如何認定行為人在喝酒後是否已經達到 「不能安全開車」的程度?刑法規定當酒測的呼氣酒精濃度 達每公升 0.25 毫克以上或血液酒精濃度達 0.05%以上時,就 屬於「不能安全開車」。 除酒測之呼氣或血液酒精濃度外, 法院還可以依照其他事證來具體認定行為人肇事當時是否 已經不能安全開車。如果行為人故意酒駕,肇事而導致被害 人死亡的結果,構成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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