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 59 條的「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第 59 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 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是指犯罪另有特殊的 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仍然過重者,才有適用。

這裡所說的「法定最低度刑」,原則雖為法定最低本刑; 但如被告有其他法定減輕事由的情形,則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後的最低度刑」而言。

也就是說,如果被告有未遂、自首等其他的法定減輕事由,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法定刑度後,認為犯罪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 後的最低度刑仍嫌過重,才可適用刑法第 59 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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