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財財物罪(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

所謂「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是指行為人身為公務員, 利用職務上的機會,以詐騙的手段來騙取財物,不限於利用 其有決定權的「職務」,利用其執行職務「衍生」出的機會, 也包括在內。例如:公務員出差到國外開會,竟捏造不實理 由,向機關詐領差旅費,雖然「出國開會」不是其本身的職 務,但屬於執行職務而「衍生」的機會,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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