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直系血親尊親屬行動自由罪(刑法第 303 條)

刑法第 303 條規定: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第一項 或第二項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ㄧ。刑法第 303 條的行 為,和第 302 條第 1 項的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及基本上是相 同的,只是法律基於倫常以及社會風俗考量,若此時被害人 的身分是行為人的直系血親尊親屬,則加重其罪刑至二分之 ㄧ。
在行為主體的部份,行為人必須是被害人的直系血親卑 親屬才符合法律所要規範的對象,例如:子女或是孫子。而 本條犯罪的客體,亦限於行為人的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 父母或是祖父母。若是繼父或繼母,因其於法律上僅是姻親 關係而沒有本條的適用,不在加重的範圍內。
構成本條犯罪的態樣,有以下四種:

1.直系血親卑親屬 私行拘禁直系血親尊親屬。

2.直系血親卑親屬以其他方法剝 奪直系血親尊親屬的行動自由。

3.直系血親卑親屬私行拘禁 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直系血親尊親屬行動自由,因而致 死。

4.直系血親卑親屬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直系 血親尊親屬行動自由,因而致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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