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利強制使人性交猥褻罪(刑法第 231 條之 1 第 1 項) 分類:juyping2019-12-18發表於未分類 所謂「強制」,指施用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 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的方法,使被害人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若未發生被害人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結 果,僅能以未遂論處。若使他人與自己為性交或猥褻行為 者,應成立強制性交或猥褻罪,而非本罪。行為人除須對犯 罪行為有認識並決意犯罪外,並須主觀上具營利的意圖始可 構成本罪。 分享此文: 按一下即可分享至 X(在新視窗中開啟) X 按一下以分享至 Facebook(在新視窗中開啟) Facebook 喜歡 正在載入... 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