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交猥褻致被害人於死、致重傷、致被害人羞忿 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罪(刑法第 226 條)

犯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第 222 條加重強制性交 罪、第 224 條強制猥褻罪、第 224 條之 1 加重強制猥褻罪、 第 225 條乘機猥褻罪,而致被害人於死、致重傷、致被害人 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等加重結果,構成本罪。

第 224 條強制猥褻罪,是指以前述強暴、脅迫、恐嚇、 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對被害人為猥褻的行為。所 謂「猥褻」,是指是指性交以外,行為人基於滿足自己的性 慾而為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的行為,例如出於色慾而撫 摸他人胸部。而猥褻行為的客體,不以異性為限,同性之間 亦屬猥褻行為的對象。

第 224 條之 1 加重強制猥褻罪,係指犯第 224 條強制猥 褻罪而有第 222 條第 1 項各款加重強制性交罪的加重事由 時,法定刑予以加重處罰。

第 225 條乘機性交猥褻罪,是指行為人利用被害人有精 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的情形,處於不能或不 知抗拒的狀態,而對其進行性交或猥褻行為。所謂「其他相 類的情形」,是指本條所列舉的事由以外其他一切不能或不 知抗拒的情形,例如酒後熟睡。

第 226 條第 2 項強制性交猥褻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 自殺而致重傷罪,是指行為人犯強制或乘機性交猥褻行為,導致被害人為此羞忿而自殺或意圖自殺致重傷。又本罪行為 人所犯的強制或乘機性交猥褻行為,只須達未遂即可,例如 行為人強制性交未遂,被害人為此感到羞忿而自殺,亦可成 立本項罪名,不以性交猥褻行為既遂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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