擄人勒贖致死或致重傷罪(刑法第 347 條第 2 項)

刑法第 347 條第 2 項加重結果的規定,是指被害人因行 為人的擄人行為或後續妨害自由的拘禁行為,致生死亡或重 傷的結果,成立本罪的加重結果犯。也就是說,被害人的死 亡或重傷結果,必須與行為人的擄人行為或之後繼續妨害自 由的拘禁行為間有因果關係,始論以本罪的加重結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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