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故意 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內容及可能造成的結果均明知,卻 還有意去做,就是「故意」;縱使行為人對法律是否處罰該 行為及如何處罰並不知情,亦不影響故意的認定。 2.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刑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這就是所謂的「直 接故意」,也就是行為人對於行為客體及結果的發生,都有 確定的認識,並促使其發生。 同條第 2 項則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 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則是 所謂的「不確定故意」,又稱為「間接故意」、「未必故意」, 指行為人對於行為客體或結果的發生,並沒有確定的認識, 但如果發生,也符合行為人本來的意思。
3.過失 因為行為人的不注意,導致自己的行為造成侵害他人的 結果,即屬於「過失」。即按情節行為人應注意,並且能注 意,但不注意者(刑法第 14 條第 1 項),依實務見解認為, 主要為以行為人是否違反注意義務,且對於結果的發生有無 預見可能性,以為判斷。
4.有認識過失與間接故意 若行為人雖然預見到他的行為會發生侵害的結果,但因 太過自信,認為自己有能力可以避免而去做,因不小心仍然 導致侵害結果的發生,稱為「有認識過失」(刑法第 14 條第 2 項);「有認識過失」與「不確定故意」的主要差別在於, 行為人心裡是否覺得發生結果也沒有關係(不違反他的意 思),如果已經到達此程度,在法律上即評價為「不確定故 意」(刑法第 13 條第 2 項),應依故意犯刑責論處。
5.殺人未遂與傷害的區別 刑法上的殺人未遂罪與傷害罪,外觀上一樣都是行為人 攻擊被害人,致被害人身體受有傷害。二者主要的區別為, 行為人是基於殺人或傷害的意思去攻擊被害人的,如果可以 認為行為人有殺人的直接故意或不確定故意,就有可能評價為殺人罪;如果沒有,行為人單純只有傷害被害人身體的意 思,就只能評價為傷害罪。 例如:被告持木棍毆打被害人,過程中用木棍猛力毆擊 被害人頭部,導致被害人顱內出血,經過送醫急救後,才倖 免一死。被告辯解稱只是要傷害被害人,並沒有明確要致被 害人死亡的意思,如果被告的辯解是可採的,被告就只成立 「傷害罪」;但因為一般具有正常智識程度的人應該都能知 道頭部是人體重要而脆弱的部位,如果可認為被告已經知道 持棍棒大力毆擊被害人頭部,會有極大的可能導致被害人發 生死亡的結果,仍猛力毆打被害人頭部,則法院有可能會認 定被告具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成立殺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