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罪(刑法第 271 條)

所謂殺人,其行為不拘任何的形式、方法、手段,例如, 用槍射擊、用刀砍殺或下毒等均可。只要基於殺人的犯意, 且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都構成殺人罪。

「殺人既遂」與「殺人未遂」的區別,在於是否導致被害人死亡,如行為人基於殺人的犯意,並已動手殺被害人, 但並沒有發生被害人死亡結果,構成殺人未遂,反之,即構 成既遂。 「殺人未遂」與「普通傷害」都沒有發生被害人死亡的 結果。二者的區別,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殺人犯意」, 即其下手時有無決意要殺死被害人,視其行為動機、攻擊被 害人次數及部位、犯罪後態度及被害人傷勢程度等綜合判 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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