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事實應依照證據來認定,用來證明犯罪事實的資 料,就是「證據」。所謂證據包括:證人證詞、被告陳述、 書證(如證人在警詢或偵查中的筆錄、DNA 鑑定報告書)、物 證(扣案兇器)等。需注意的是,只有經過法院許可於法庭 上提出且調查的資料才是證據;至於因媒體報導等於法庭外 獲得的資訊,或檢察官、辯護人在法庭內陳述的主張、意見, 都不是「證據」。另證人證詞指證人對於問題的回答,原則 上只有回答內容才是證據,除非證人同意問題內容是正確 的,否則問題本身並非證據。什麼樣的資料才可以當作證據 使用,都會由審判長詳細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