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犯」為立法者將兩個獨立的故意犯罪,合成一罪 而加重處罰的犯罪類型,是立法者考量這兩重犯罪伴隨出現 的機率甚高,危害至鉅、惡性更深,而於考量國民法感情後, 予以結合加重處罰。結合犯只需要基本的犯罪與相結合的犯 罪之間互有關聯,也就是在時間上有銜接性、地點上具有關 連性,不論行為人於實施基本犯罪行為前就計畫好一併做相 結合的犯罪行為,或是在實施基本犯行時才臨時起意做相結 合的犯行,都會成立結合犯。
例如:刑法第 332 條第 1 項「強盜而故意殺人罪」,為 強盜罪與殺人罪的結合犯,是將原本各別獨立的強盜及殺人 犯罪行為,依法律規定結合成一罪,強盜為基本犯罪,殺人則為相結合的犯罪,只須行為人利用強盜的犯罪時機故意殺 害被害人,都會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