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心證

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 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就 是「自由心證」的規範。「自由心證」是指對於證據的評價 與事實的認定,應不受其個人利害、恩怨、立場、主觀價值 所拘束,而是依其學識、經驗、良知自由判斷(換句話說, 受到個人利害因素拘束的心證,就不是自由的心證),但這 並不是說法官可以任意為之,法官判斷證據是否足夠證明被 告犯罪,必須符合我們一般人的經驗及常識,不能僅依個人 的意思隨便判斷。例如,一般人都知道「A型父親與A型母親 不會生出B型子女」,法官不可以任意為不同的認定;否則, 其判斷顯然違背一般人的經驗及常識,就是違背自由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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