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罪(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

公務員基於違背職務要求賄賂之犯意,對於違背職務的 行為要求相對人交付賄賂以為對價,構成違背職務要求賄賂 罪。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不應為而為或應為而不為或不 當為之,而與其職務上的義務責任有所違背時,都屬於「違 背職務」。

「賄賂」指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的不法報酬。飲宴 或性服務的招待,則屬於「不正利益」而非「賄賂」。另違 背職務的行為與所要求的賄賂必須具有「對價關係」,即要 求相對人交付賄賂,作為違背職務行為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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