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是指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法院依據第一審程式作出的尚未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依法請求上一級法院予以審理,以求撤銷或變更該判決、裁定,保護其合法民事權益的訴訟行為。
-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