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

  • 不起訴處分是檢察官在犯罪偵查終結後,放棄對被告起訴的一種處分,一般簡稱不起訴。
  • 不起訴處分又可分為「絕對不起訴」以及「相對不起訴」,前者指依法檢察官不得起訴,後者則是檢察官依職權裁量起訴被告與否後,決定不起訴被告之處分,故又稱「職權不起訴」。
  • 在台灣,絕對不起訴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相對不起訴則規定在第253條(微罪不舉)及第254條(執行刑罰無實益)。
檢察官不起訴並不是隨意評估的結果,要依據所查到的證據,判斷被告是否有犯罪嫌疑,如果發現沒有提起公訴的必要,並且符合刑法所規定的「不起訴事由時」,才可以作出不起訴處分。

通常不起訴的原因多是檢察官以證據不足,做出不起訴的處分,所以如果您是告訴人,一定要充份搜集證據,才能在提告後獲得勝訴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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