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真的回不去了→如何辦理離婚

🌈如何辦理離婚

當您為了家庭,甚至於為了孩子,嘗試改變自己,努力挽回雙方感情,
最後想要放下這段婚姻,走出一片天空時,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完成
一定程序,方可以解除法律上的婚姻關係。

離婚的方式有三種:協議離婚(即民法第 1049 條所稱的兩願離婚)、
裁判離婚(民法第 1052 條)、經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民法第 10
52 條之 1)。
👉什麼情形可以請求離婚?
一. 依照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規定,如果對方有下列情形,您可以
請求離婚:
1.重婚。
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 如果有 1 或 2 的情形,但是您事前有同意、或事後表示原諒、或者您知道這件事已經超過 6 個月、或者這件事已經發生超過 2 年,您就不能再用這個理由請求離婚。
3.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係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能忍受的痛苦,以致於無法繼續共同生活而言。
4.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所謂遺棄,是指如一方置他方不顧而拋棄家庭、離家出走,或者一方將他方趕出家門而言。如果是雙方說好了要分居,或有正當理由分居兩處,例如工作需求、遭家暴離家等,就不能算是惡意遺棄。
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 如果您知道對方意圖殺害您這件事已經超過 1 年、或者這件事本身已經超過 5 年,您就不能再用這個理由請求離婚。
7.有不治之惡疾。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 如果您知道判刑確定這件事已經超過 1 年、或者判刑確定之後已經超過 5 年,您就不能再用這個理由請求離婚。
二. 有上述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能請求離婚。
雖然沒有發生前述那些嚴重的事情,但如果夫妻個性不合,天天吵架、冷戰,沒有辦法再繼續共同生活時,夫妻雙方都可以請求離婚。只是說,如果這個不能維持婚姻的重大
事由應由一方負責,或者一方的過失比較重的情況下,那麼只有不用負責或過失較輕的一方可以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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