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離婚的夫妻可以自行協議對未成年子女行使親權(即法 律上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的方式,可以約定由 一方單獨任親權人,也可以維持雙方共同行使親權人。 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可以聲請由法院做決定。您可以在離 婚訴訟中合併請求,也可以在離婚之後再單獨提起聲請。 除了你們夫妻之外,社政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 關係人(如照顧小孩的阿公、阿嬤等等),也可以向法院提出 聲請。 假使行使親權的狀況不利於未成年子女,您也可以請求法院改 定親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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