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提出探視權的聲請

會面交往又稱探視權。父母離婚或分居超過6個月以上,讓孩子與未同住父母維持密切聯繫並保持良好互動關係,這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孩子的權利。

👉有哪些狀況,可以向法院聲請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

1.只要對於會面交往無法達成共識時,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由法院來決定會面交往的方式。
比方說,父母對於探視子女的時間、地點談不攏;不准他方探視子女;刻意阻撓或不配合等等情形。
2.就算先前已有法院安排會面交往的裁定,或雙方已經就此事達成協議、成立調解或和解,但隨著時間經過或孩子成長需要,發現這樣的方式妨害子女的最佳利益時,仍可以再向法院提出聲請。
3.因為情事變更,法院裁定會面交往的方式確實難以履行,雙方又無法達成共識時,可以再向法院聲請改定會面交往方式。

👉什麼人可以聲請

未成年子女、父母之一方、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為了子女的利益提出聲請。

加入好友

發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