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帳戶遭通報為警示帳戶,如何辦理解除?

警示帳戶申請人應填寫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一式二份)並檢附身分證件資料、刑事判決書(含地檢署處分書、少年法庭裁定書)、執行完畢證明或罰金繳納收據影本,依單一窗口原則親赴各地警察分局偵查隊辦理。

當事人應檢附司法文書相關資料分別摘要如下:

(一)不起訴處分:須檢附不起訴處分書。
(二)無罪判決:須檢附無罪判決書。
(三)判刑執行完畢:
1、徒刑執行完畢須檢附判決書及出監證明書。
2、科處罰金並繳納完畢者,須檢附判決書及罰金繳款收據。
3、單純裁判罰金處分未能完納,遭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執行完畢者,須檢附判決書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證明。4、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易以訓誡者,須檢附判決書及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證明。
5、經法務部准許假釋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緩起訴:須檢附緩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附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
(五)緩刑:

1、單純宣告緩刑者,須檢附判決書。
2、宣告緩刑並附帶緩刑負擔或指令者,須檢附判決書及緩刑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判決書內載有刑法第74條第2項各款規定者)。

加入Line好友立即免費諮詢👇

加入好友

發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