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通詐欺罪和加重詐欺罪的構成要件有一些明確的區別。以下將針對這兩者的構成要件進行詳細說明。
| 構成要件 | 普通詐欺罪 | 加重詐欺罪 |
| 詐欺行為 | 以不實的言詞或行動影響他人,使對方誤信某種事實。 | 使用更為惡劣或詭譎的手法進行詐欺,例如偽造公文或身份詐欺。 |
| 不法獲利 | 行為人藉由詐欺行為獲得不當利益。 | 行為人獲得的不當利益較大或涉及多數被害人。 |
| 他人損害 | 被害人因詐欺行為遭受損害。 | 被害人遭受損害的情況更為嚴重或涉及弱勢群體。 |
| 故意 | 行為人必須有詐欺的故意,明知其行為會使他人受損故意進行詐欺。 | 行為人故意進行詐欺,且可能有多次重複犯罪的情況。 |
| 特殊情形 | 無特別情形要求。 | 若詐欺對象是弱勢群體、發生在特定情(如自然災害期間)則可加重。 |
| 犯罪情況 | 一般情況下的詐欺行為。 | 涉及多數被害人或重複犯罪的行為可構成加重詐欺罪。 |
一、普通詐欺罪的構成要件
根據《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的構成要件包括:
詐欺行為:
行為人必須以不實的言詞或行動,對他人施加詐欺的影響,造成對方誤信某種事實。
不法獲利:
行為人藉由詐欺行為獲得不當利益,這種利益可以是金錢、物品或其他權利。
他人損害:
被害人因為被詐欺而遭受損害,這可以是經濟上的損失或其他權益的損害。
故意:
行為人必須有詐欺的故意,即明知其行為會使他人受到損害,仍然故意進行詐欺。
二、加重詐欺罪的構成要件
根據《刑法》第339-4條,當普通詐欺罪的情形符合特定加重要件時,即構成加重詐欺罪。加重的構成要件包括:
詐欺手法的特殊性:
行為人在詐欺過程中,使用了更為惡劣或詭譎的手法,例如:偽造公文、身份詐欺、利用職務之便等。
詐欺的對象及情況:
如果詐欺的對象是弱勢群體,如老人、小孩或身心障礙者,或是在特定情境下(例如:自然災害時期進行詐欺),則可以構成加重詐欺罪。
多數被害人:
若行為人對多個被害人進行詐欺,且詐騙金額較大,則可能會構成加重詐欺罪。
重複犯罪:
行為人如果多次進行詐欺行為,且有前科紀錄,則可構成加重詐欺罪的情形。
總體來說,普通詐欺罪的構成要件相對簡單,主要在於詐欺行為的實施、獲利及他人損害。
而加重詐欺罪則是在普通詐欺的基礎上,增加了特定的情形和情節,使得詐欺的行為更加惡劣。
了解這些構成要件,對於被害人尋求法律救濟或對於嫌疑人進行自我辯護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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