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察通知到案說明的法律依據與效力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司法警察得通知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場說明案情,此通知雖不具強制拘提效力,但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可能影響後續偵查結果(例如遭檢方認定「有逃亡之虞」而聲請羈押)。
律師提醒,此階段應先釐清自身角色為「被告」或「證人」,兩者權利義務差異極大。若接獲通知書,務必確認文書格式是否包含案號、承辦單位與蓋章,避免遭遇假警察詐騙。
實務應對5步驟|從接電話到結束筆錄全攻略
冷靜處理細節決定案件走向
- 確認來電者身份:要求提供警員編號、單位名稱,並主動回撥該單位公開電話查證
- 詢問具體案由:紀錄案件類型(詐欺、傷害、妨害名譽等)與涉嫌時間點
- 評估法律地位:透過律師向警方調閱「犯罪嫌疑人告知書」確認偵辦方向
- 事前準備文件:不在場證明、通聯記錄、合約書等客觀證據先複印留存
- 筆錄攻防重點:堅持「知悉才陳述」原則,避免臆測回答(如:「我印象中沒有」取代「絕對不是我」)
律師陪同的3大核心優勢|為何拒絕獨自應訊?
實務案例顯示,大部分當事人因「自認清白」而單獨應訊,卻在壓力下做出不利陳述。律師在場可行使以下關鍵功能:
- 即時異議權:針對違法訊問(如:恫嚇「不認罪就收押」)當場提出法律抗辯
- 證據保全:要求記載「當事人要求調取監視器畫面」等有利事項於筆錄
- 策略分析:從警方提問模式推測偵辦方向,預先規劃抗辯架構
拒絕到案的風險評估|何時該配合?何時需強硬?
若評估後決定暫不到案,需考量三大風險層面:
- 程序風險:警方可能向檢方聲請拘票,後續到案將直接進入「拘提」程序
- 形象風險:檢方可能將「拒絕配合」連結為「有犯罪隱情」
- 證據風險:喪失第一時間澄清機會,導致不利證詞被其他共犯塑造成形
律師建議,除非已掌握明確無辜事證,否則應在律師陪同下到案,至少取得「主動配合偵查」的有利紀錄。
到案後續法律程序|收到傳票或飭回該如何行動?
- 若獲飭回:立即向律師分析筆錄內容,確認有無「埋伏性問題」(例如默認特定時間點行蹤)
- 收到傳票:聲請閱卷瞭解檢方掌握事證,針對起訴書漏洞擬定攻防層次
- 收到緩起訴:評估認罪協商利弊,某些罪名認罪將導致民事求償門檻降低
實戰案例演練|從對話模擬看權利行使技巧
情境:警方來電稱「您涉及網路賭博案,請明天到案說明」
錯誤回應:「我沒玩過賭博網站,不用去了」
律師指導回應:
- 「請問案號與承辦警員編號?我需先確認通知合法性」
- 「將委任律師與貴單位聯繫確認案情細節,再安排適當時間到場」
- 「在未與律師諮詢前,依法恕不回答任何案情問題」
偵查階段決勝負,專業佈局是關鍵
警方通知到案說明,可能是司法程序的第一道關卡,更是影響案件走向的關鍵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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