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 他不正利益者,構成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罪(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繼續閱讀 “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

放火燒燬他人所有非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 (刑法第 174 條第 1 項)

刑法第 174 條第 1 項規定,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 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繼續閱讀 “放火燒燬他人所有非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 (刑法第 174 條第 1 項)"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財財物罪(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

所謂「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是指行為人身為公務員, 利用職務上的機會,以詐騙的手段來騙取財物,不限於利用 其有決繼續閱讀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財財物罪(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

首謀聚眾妨害公務致人於死(致人重傷)罪、聚 眾妨害公務施強暴(脅迫)致人於死(致人重傷)罪(刑法 第 136 條第 2 項)

所謂「公然」,是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 聚眾,則是指集合不特定多數人,且處於可能增加的狀態, 而聚眾繼續閱讀 “首謀聚眾妨害公務致人於死(致人重傷)罪、聚 眾妨害公務施強暴(脅迫)致人於死(致人重傷)罪(刑法 第 136 條第 2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