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 他不正利益者,構成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罪(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繼續閱讀 “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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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盜罪(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
強盜是使用暴力或脅迫等方法,強行奪取他人財物的犯 罪行為。依法律規定,必須要是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所繼續閱讀 “強盜罪(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
加工自殺罪、受囑託或承諾殺人罪(刑法第 275 條第 1 項)
依刑法第 275 條規定,教唆他人自殺、幫助他人自殺, 或受他人囑託或承諾而殺害他人的行為,處 1 年以上 7繼續閱讀 “加工自殺罪、受囑託或承諾殺人罪(刑法第 275 條第 1 項)"
放火燒燬他人所有非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 (刑法第 174 條第 1 項)
刑法第 174 條第 1 項規定,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 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繼續閱讀 “放火燒燬他人所有非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 (刑法第 174 條第 1 項)"
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罪(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
公務員基於違背職務要求賄賂之犯意,對於違背職務的 行為要求相對人交付賄賂以為對價,構成違背職務要求賄賂 罪。公繼續閱讀 “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罪(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財財物罪(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
所謂「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是指行為人身為公務員, 利用職務上的機會,以詐騙的手段來騙取財物,不限於利用 其有決繼續閱讀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財財物罪(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
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致人於死罪(刑法第 353 條第 2 項前段)
刑法第 353 條第 2 項前段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致人 於死罪,是指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繼續閱讀 “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致人於死罪(刑法第 353 條第 2 項前段)"
違背法令契約遺棄致死罪(刑法第 294 條第 2 項)
刑法第 294 條第 2 項違背法令契約遺棄致死罪,是指對 於無自救力的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繼續閱讀 “違背法令契約遺棄致死罪(刑法第 294 條第 2 項)"
重傷致人於死罪(刑法第 278 條第 2 項)
本罪的行為只要是使人受重傷,不論所採用的方法為 何,亦不問有形無形、作為或不作為。而所謂的重傷,依照 刑法第 繼續閱讀 “重傷致人於死罪(刑法第 278 條第 2 項)"
首謀聚眾妨害公務致人於死(致人重傷)罪、聚 眾妨害公務施強暴(脅迫)致人於死(致人重傷)罪(刑法 第 136 條第 2 項)
所謂「公然」,是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 聚眾,則是指集合不特定多數人,且處於可能增加的狀態, 而聚眾繼續閱讀 “首謀聚眾妨害公務致人於死(致人重傷)罪、聚 眾妨害公務施強暴(脅迫)致人於死(致人重傷)罪(刑法 第 136 條第 2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