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致人於死罪(刑法第 277 條第 2 項前段)

指行為人基於傷害犯意,造成被害人的身體或健康受到 傷害並因而死亡。「傷害致人於死」與「殺人」雖然都會發 生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但行為人的主觀犯意並不相同,「殺 人」的行為人一開始就有「殺人犯意」,「傷害致人於死」的 行為人則一開始只有「傷害犯意」,沒有「殺人犯意」。

行為人基於傷害犯意,對被害人的傷害行為,與被害人 死亡結果間必須有因果關係,若被害人受到的傷害不足發生 死亡結果,或另有其他跟行為人的傷害行為無關的因素介入 而造成被害人死亡,死亡結果和傷害行為間沒有因果關係, 就不構成本罪。例如,甲基於傷害的犯意,毆打乙成傷,乙 經送醫救治後,因傷勢惡化而死亡,甲構成傷害致人於死 罪;但若乙送醫後,完全是醫生的疏忽導致乙的傷口惡化而 死亡,乙的死亡結果與甲的傷害行為無關,甲不構成傷害致 人於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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