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犯罪都可能有兩人以上參與,參與者,有核心人 物,有邊緣人物,核心人物是「正犯」,邊緣人物是「共犯」。 正犯有「單獨正犯」(只有一人犯罪)及「共同正犯」(兩人以上共同犯罪),共犯則包括教唆犯與幫助犯。「共同正犯」 是「正犯」,而非「共犯」。以下分別說明:
1、共同正犯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的行為者,都是共同正犯(刑法 第 28 條)。所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須具備下列要件: ⑴決定一起犯罪的意思。 ⑵一起實施犯罪行為或分工合作。
如果不具備上述要件,不會構成共同正犯。 如果講好要一起去犯罪的數人當中,有參與事前共同犯 罪的計畫,並且決定要一起犯罪,只是推由其他人去作犯罪 的行為,這種情形也屬於共同正犯,稱為「共謀共同正犯」。 共同正犯之間雖然有分工,各自從事部分的犯罪行為,但仍 然必須對講好的犯罪負全部的責任,亦即各人須對所有人的 行為及犯罪的結果負責。
2、共犯
指教唆犯及幫助犯。 教唆犯是故意挑起他人犯罪意念的人,挑起的方法可能 金錢收買(例如僱用殺手),可能是請託、哀求、激將法、 誘惑等(刑法第 29 條)。處罰教唆犯的罪名從屬於正犯,亦 即依其教唆正犯實行的犯罪罪名處罰,例如甲教唆乙殺丙, 乙果真下手殺死丙,乙犯殺人罪,甲則犯教唆殺人罪。 幫助犯是指協助他人實施犯罪構成要件的人(刑法第 30 條)。 幫助犯必須有幫助故意及幫助行為,例如,甲知乙將 前往某豪宅行竊,甲為幫助乙竊盜,先毒死豪宅內的狼犬, 以利行竊,甲成立幫助竊盜罪。如果沒有正犯的犯罪行為存 在,就不會成立幫助犯。由於幫助犯的惡性較正犯及教唆犯為輕,故在處罰上可以按正犯的處刑減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