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交猥褻等罪的殺人與重傷害結合罪

犯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第 222 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第 224 條強制猥褻罪、第 224 條之 1 加重強制猥褻罪、第 225 條乘機猥褻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或使被害人受重傷者,構 成刑法第 226 條之 1 強制性交猥褻等罪與殺人或重傷罪的結 合犯。

本罪是將強制或乘機性交猥褻行為(前行為)與故意殺 害被害人或使被害人受重傷的行為(後行為)結合成為一 罪。前行為只須行為人著手實行而達未遂程度,即可成立本 罪,不以既遂為必要;但因為本罪並未處罰未遂犯,所以後 行為需達既遂程度才會成立本罪的結合犯。例如行為人著手 為強制性交未得逞,卻故意將被害人殺害,成立本罪的結合 犯;若行為人為強制性交得逞,欲殺害被害人,卻為被害人 逃脫而未果,就不成立本罪的結合犯,而應該分別依強制性 交罪與普通殺人未遂罪予以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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