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致人於死、致重傷罪(刑法第 328 條第 3 項) 分類:juyping2019-12-18發表於未分類 被告犯強盜罪,因而發生被害人死亡或受重傷的結果, 必須加重處罰。所謂「重傷」,指使被害人喪失或嚴重減損 其視力、聽力、說話、味覺、嗅覺、四肢、生殖的功能。本罪的被告並非故意導致被害人死亡、受重傷,如被告 對於死亡、受重傷的加重結果有犯罪故意,則非屬本罪,而 應構成處罰較重的強盜結合罪。 分享此文: 按一下即可分享至 X(在新視窗中開啟) X 按一下以分享至 Facebook(在新視窗中開啟) Facebook 喜歡 正在載入... 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