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致人於死、致重傷罪(刑法第 328 條第 3 項)

被告犯強盜罪,因而發生被害人死亡或受重傷的結果, 必須加重處罰。所謂「重傷」,指使被害人喪失或嚴重減損 其視力、聽力、說話、味覺、嗅覺、四肢、生殖的功能。
本罪的被告並非故意導致被害人死亡、受重傷,如被告 對於死亡、受重傷的加重結果有犯罪故意,則非屬本罪,而 應構成處罰較重的強盜結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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