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 348 條擄人勒贖結合罪,是指行為人涉犯擄人勒 贖罪,而同時有故意殺人、強制性交或使人受重傷者,成立 本罪的結合犯。
本罪成立的客觀要件較有疑義的地方在於,擄人勒贖行 為與上述結合的行為(故意殺人、強制性交或使人受重傷) 是否須達既遂或未遂始能結合?一般認為,擄人勒贖行為無 論為既遂或未或皆可,惟結合的行為(故意殺人、強制性交 或使人受重傷)須以既遂為必要,例如行為人擄人勒贖未 遂,卻故意將被害人殺害,則仍成立本罪的結合犯。
而本罪的主觀要件,須行為人實施擄人行為後而被害人 尚未回復自由前,主觀上即有故意殺人、強制性交或使人受 重傷的概括故意,若是釋放被害人後臨時起意將其殺害,則 不成立本罪的結合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