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是指曾受刑罰執行的行為人,於執行刑罰完畢後五 年內,再故意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刑法第 47 條)。比方說,甲因傷害罪經法院判處 7 個月有期徒刑確定, 甲入監服刑 7 個月後執行完畢出獄。沒想到在出獄當天,甲 看到仇人乙,一時控制不住情緒一拳打上去,之後甲再度被 扭送警局並移送地檢署,若甲被認定犯傷害罪,就屬於刑法 的累犯,法官必須依法加重判刑,最多可加重到本刑的二分 之一。以甲再犯的傷害罪為例,依累犯加重後,最重可以判 到有期徒刑 4 年 6 個月(原來最重本刑是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