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能力

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有辨別自己行為的對錯,以及控制 自己行為的能力。行為人因未滿 18 歲及滿 80 歲以上、或因 身體的缺陷、精神疾病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無法認知自己 行為的對錯或控制自己行為時,就屬於欠缺責任能力,刑法 規定對此種不具備責任能力或責任能力有所欠缺的人所作 的行為可以減輕或免除刑罰(刑法第 18 條、第 19 條、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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