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

本人或第三人由於他人當前的不法侵害或攻擊,處在無 法立即得到公權力的保護的情況下,而基於人類的本能,個人力量為必要的防衛,以避免受到現在正在進行的違法侵 害或攻擊,屬於「阻卻違法事由」,防衛行為縱使符合犯罪 的構成要件,若具備阻卻違法事由,就不成立犯罪,不須處 罰(刑法第 23 條)。

正當防衛的成立,須有客觀要件即「現時不法的侵 害」,與主觀要件即「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的意思」。分別說 明如下:

1、現在不法的侵害 必須是現在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或攻擊行為,如果不 法侵害行為已經結束,就不能主張正當防衛。例如,乙基於 傷害的故意,先出拳攻擊甲,在乙傷害甲的動作進行中,甲 為抵擋而推乙撞牆,乙因此頭部受傷,甲可主張正當防衛, 不須因乙受傷負刑責。但若乙出手打甲一拳後,已經轉身要 離開,甲為報復,撿起地上的磚塊砸乙的頭,因乙已經停止 攻擊甲,甲用磚塊砸乙的行為不能主張是正當防衛。

2、防衞的意思 行為人必須是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的意思而反擊, 才屬於正當防衛。相反地,若行為人基於侵害他人權利,非 出於防衛意思而攻擊,就算客觀上剛好有不法侵害,仍不能 主張正當防衛。例如,仇家甲乙狹路相逢,甲開槍擊斃乙, 甲開槍前,乙雖先以槍口對準甲,雖有不法侵害(甲有迫切 的生命危險),但甲並無防衛意思,因此仍成立殺人罪。

防衛的手段不能逾越必要程度。所謂必要程度,視具體 情況判斷,例如,行竊的小偷並未攜帶兇器而且體形弱小, 屋主則身材魁梧,赤手空拳即可趕走小偷,竟持刀反擊猛 砍,導致小偷受傷或死亡,屬於「防衛過當」,其防衛的傷害或殺人行為不能合法化,只能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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