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量刑,係指法官在法定刑度範圍內,依循一定的裁 量標準來決定刑的種類以及輕重。刑法第 57 條規定量刑時, 法官應審酌的事項,有以下 10 類:
⑴犯罪的動機與目的:
指行為人犯罪的動機與目的是出於善意、惡意或不得 已,例如出於貧困無法度日而偷竊,或是出於嫉妒而偷竊, 在一般人認知上,判刑的輕重有所不同,法官在量刑時必須 考量。
⑵犯罪時所受的刺激:
指行為人在犯罪時是受到被害者或外在環境的刺激或 影響,例如受到他人言語重大羞辱,憤而傷害他人。
⑶犯罪的手段:
對於不同的手段,刑度亦會有所不同,例如殺人,有殘 酷的凌虐他人致死,亦有使用不具痛苦性的手段使人死亡的 方式,於量刑時也要考慮犯罪手段。
⑷犯罪行為人的生活狀況:
行為人所處社會環境有時會引發犯罪,例如行為人處於 社會底層,有眾多親屬需其照顧撫養時,其犯竊盜、強盜罪, 與家境富裕者犯竊盜、強盜罪,量刑上可能就有所不同。
⑸犯罪行為人的品行:
指犯罪行為人的品德、個性。若行為人以往都是品德良好無不良素行時,對其宣告一定的刑可能已足以收警惕、教 育的功效,此時量刑上即有差異。
⑹犯罪行為人的智識程度:
指犯罪行為人所受的教育程度或對事物的理解程度。例 如行為人並不識字或對法律並不熟悉,所為的犯罪行為,即 與受過高等教育,熟悉法律的人所為的犯罪行為,量刑上有 所不同。
⑺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的關係:
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的關係也是量刑上必須審酌的重 點,至親好友、老師學生或者毫無關係,都可能影響犯罪行 為的評價。
⑻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的程度:
某些犯罪行為屬於違反義務的義務犯,例如過失傷害罪 中,行為人所違反的注意義務程度,即係相關案件量刑的審 酌重點。
⑼犯罪所生的危險或損害:
行為人所為犯罪行為,縱使都產生既遂的犯罪結果,也 可能有輕重程度的差異,例如竊盜罪中,行為人所偷取的財 物僅是生活必需用品,或者是偷竊大量珠寶首飾,在量刑評 價上也會有所差異。
⑽犯罪後的態度:
行為人在犯罪後可能有不同的態度或應對模式,有立刻 後悔、賠償被害人、給予被害人救助者,也有立即離去、不 願反省或偽造證據意圖隱瞞犯行者,量刑時也必須考量這些 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