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謀聚眾妨害公務致人於死(致人重傷)罪、聚 眾妨害公務施強暴(脅迫)致人於死(致人重傷)罪(刑法 第 136 條第 2 項)

所謂「公然」,是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 聚眾,則是指集合不特定多數人,且處於可能增加的狀態, 而聚眾繼續閱讀 “首謀聚眾妨害公務致人於死(致人重傷)罪、聚 眾妨害公務施強暴(脅迫)致人於死(致人重傷)罪(刑法 第 136 條第 2 項)"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的行動自由致人 於死罪(刑法第 302 條第 2 項前段)

刑法第 302 條第 2 項前段是屬於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剝 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的加重型態,也就是行為人繼續閱讀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的行動自由致人 於死罪(刑法第 302 條第 2 項前段)"